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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01MB0Q103171/2021-00028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规〔2021〕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30%以上。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专职工作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任务;组织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各方面情况报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做好本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第一时间通过应急平台短信群呼系统、政务网等方式向区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发送应急响应通知和必须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2.2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应急响应。

3.2.3由区融媒体中心通过区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及区政府微博微信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响应措施

4.3.1 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不利带来的影响。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6)紧盯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4.3.2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不利带来的影响。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紧盯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4.3.3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不利带来的影响。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紧盯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和平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次日16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6.2 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工作,并制作应急响应联络图,配备对讲机等必要通讯器材。本方案实施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落实相关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经费保障,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

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预案发布后,《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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