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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011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并颁布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201710月正式颁布,先后五次修改,是和平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和平区重污染天气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市政府常务会议20201120日通过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七次修改稿,并正式下发各区。区生态环境局对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新《预案》的修订工作。由于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管控重点、应对措施和管控方式上发生了转变,和平区部分单位因机构改革,工作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海河拆迁办已进行公司改制。为此,和平区《预案》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经过开会认真讨论、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已修订完成。

二、修订目标

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30%以上。

三、修订内容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平区新修订的预案与市级预案高度契合,明确突出各级职责,使职责分工更加细致。对《预案》主要做了三方面修订。

(一)部分单位职责进行了调整

将原综合执法局职责划入街道,原海河拆迁办职责由区住建委和建发公司承接。

(二)对部分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了调整

1、对三个级别的强制性措施各增加两项措施。分别是:一是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各级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不利带来的影响。二是紧盯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2.对照市级预案,对Ⅱ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进行了部分删除,删除了橙色预警期间“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措施”。

3.对照市级预案,删除了各级别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所有水泥粉磨站全面停止生产、运行、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的表述。

(三)细化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删除原预案中各单位工作职责的表述;将原预案中各单位工作职责与附件中职责合并,使各单位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四、《预案》特点

(一)强化精准治污

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深化属地职责和分级管理。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二)注重督查督办

对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久拖不决、反复发生的问题,经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办,推动落实。

(三)突出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工作,并制作应急响应联络图,配备对讲机等必要通讯器材。参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中有关资金保障方面的条款,在应急保障中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经费保障,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表述。

五、征求意见情况

《预案》修订过程中,区生态环境局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其中一个单位(区政府督查室)提出修改意见并已采纳。其它单位和公众均无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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