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320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20〕1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个人)或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是指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收入不稳定的,可按全年收入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平均收入。收入核定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执行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以申请之日的上一年(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计算,收入核定参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执行;

“货币财产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以申请之日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元的机动车”以购买发票为准,有异议需提供具有相关资质评估公司出具

的鉴定评估报告。

2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3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二、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需在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2.本区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内的,按照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超出2万元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三)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1.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急难型救助标准上限,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再实施救助;

2.对于基本生活有严重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超出对应救助标准进行跨档救助的,可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救助标准后再实施救助;

3.对于救助金额超出支出型救助标准上限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需报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再实施救助。

三、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的,可利用区级发点球式精准救助基金给予救助。

四、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联合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公安、街道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如是社会救助对象,需在申请中说明);                                                                                                                          

(二)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本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家庭,须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四)非社会救助在册困难对象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财产证明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类材料包括:在职人员单位出具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附工资流水),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领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险缴费清单或社险缴费证明,16以上学生提供在学证明;

(五)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或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案件受理材料、人员伤亡诊断、现场影像资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危难情形的证明;

(六)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危通知书、相关疾病的病历、病案、费用单据原件、住院每日清单,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或其他事项的,须由实施救助或受理部门出具证明;

(七)因刑满释放申请救助的须提供释放证明;

(八)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材料;

(九)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救助的,需提供该项支出为家庭或个人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临时救助受理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按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由本区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按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申请临时救助所需证件证明材料,并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填写《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登记表》《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确认。

2.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受理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查;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进行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3.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救助金额低于10个月(含)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超出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的,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案后,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4.救助资金的拨付与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放救助金的,由街道办事处协助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向财务部门报送账目后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采取实物救助的,需在领取确认单上标明物品名称、规格及价值等信息。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按月将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档案进行检查。

七、责任分工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细则。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筹集、拨付。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八、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牵头建设“救急难”服务平台,借助政务云大数据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医疗保障、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三)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每年要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各街道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月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四)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政办﹝2015﹞18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