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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3号),制定了《和平区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和平政办〔202011号),已于202072日颁布实施,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个人)或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人员,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急难型救助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急难型救助需在事件发生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急难型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五、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六、什么是生活必需支出?

(一)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的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二)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七、支出型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二)特困供养对象:

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三)其他家庭或个人: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内的,按照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八、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联合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九、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不同审批程序申请家庭或个人需要如实提供不同申请材料,并主动配合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

1、申请书(如是社会救助对象,需在申请中说明);

2、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本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的家庭,须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4、非社会救助在册困难对象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财产证明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类材料包括:在职人员单位出具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附工资流水),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领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险缴费清单或社险缴费证明,16以上学生提供在学证明;

5、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或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案件受理材料、人员伤亡诊断、现场影像资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危难情形的证明;

6、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危通知书、相关疾病的病历、病案、费用单据原件、住院每日清单,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或其他事项的,须由实施救助或受理部门出具证明;

7、因刑满释放申请救助的须提供释放证明;

8、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材料;

9、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救助的,需提供该项支出为家庭或个人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10、临时救助受理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按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由本区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按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申请临时救助所需证件证明材料,并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填写《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登记表》《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确认。

2、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受理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查;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委会进行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3、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十一、临时救助怎么发放?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

十二、临时救助可以重复申请吗?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但对给予救助后仍存在实际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由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其他救助或提供相应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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