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01000140716B/2022-00014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规〔2022〕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和平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政规〔2021〕2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1.6.1 事件分类”中“(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修改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将“3.3.1 确定预警级别”中“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三、将“4.1 善后处置”中“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政规〔2021〕2号)修改相应内容并重新公布。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