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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2021年7月2日,经区政府第1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3日印发实施。该总体预案已正式报区人大和市政府进行备案审查。2021年11月1日,天津市司法局向区政府发来《关于商请对<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补充材料和说明情况的函》,就区总体预案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区应急局重新对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内容,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由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把关后,对原总体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正,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一)市政府备案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与区总体预案制定的依据出现了不完全相符的情况。

二、修正的依据

(一)《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

(三)《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内容

(一)总体预案1.6.1事件分类(1)自然灾害

原表述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修改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修改原因:《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中重新对天津市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此类两类灾害仅适用于蓟州区,市内六区不适用。虽然上述两个市级专项预案还未正式修订印发,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为今后实施过程中与市级专项预案适用范围保持一致,建议进行修改,删除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的表述。

(二)总体预案3.3.1确定预警级别

原表述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

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具体实施办法。”

修改原因:《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预警级别的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区总体预案的重要制定依据,为严格遵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其表述一致,建议增加相关表述,进一步明确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

(三)总体预案4.1 善后处置

原表述为: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繁华办、五大道管委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修改原因:事发区人民政府作为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修正后,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地位更加明确,便于更好地发挥区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和善后处置的作用,以符合相关程序,建议增加相关表述。

鉴于上述原因,区应急局对原总体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的调整和修正,修正后的原总体预案其余内容仍然有效,修正的部分以区政府重新制发的《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正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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