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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01000140716B/2021-00187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规〔2021〕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治责任,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部队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局 市人社局 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4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区部队和执勤目标为和平区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建立本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区长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为具体负责人,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医保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分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落实随军随调政策。随军前是津外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区人武部审核军人身份、军属与军人关系、随军资格;由区退役军人局复核、分类、协调推动地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置任务;由区委组织部(公务员)或区人社局(事业编)审核随军家属职业身份和资格,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个人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五条 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由区政府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六条组织定向招聘。为无编制、有一定就业意愿和能力的随军家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管理的通知》(津和党编办〔202064号)文件规定,在区委编办批复编外用人控制数内,根据区内提供的社区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就业机会实际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定向招聘。

区委组织部按当年社区工作者招聘人数5%15%的比例,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

区人社局依据区委编办批复编外用人控制数及联合审批表批复件,按照不超过当年招聘人数10%比例,每年组织一次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社局按照有关政策统一指导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入职相关手续。

第七条 扶持自主择业、创业。随军家属进津落户后处于无业状态的,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和平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当年培训毕业(结业)证、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2000元,并优先推荐就业。

符合《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相关条件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安置、减免税收等政策。

第八条 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可领取未就业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1100元,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区人武部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统计、审核部队本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情况,会同区人社局对随军家属失业及参保状态核实后,反馈至区退役军人局。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当年基本生活补助金。户籍在和平区的非驻区部队随军家属也可享受此项政策。

第九条对选择自主择业、创业的随军家属,给予一次性50,000元自谋职业补助金。此项与第八条不可同时享受。

第十条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培训补贴,除市财政按相关规定向我区转移支付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以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事项需部队把关,经相关单位审核,协调机制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落实。落实后向区退役军人局报备。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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