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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2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翟翱






自然人 津和平卫医罚[2024]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翟翱于2022年01至2024年01月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天津和平海德堡联合口腔医院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翟翱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2 0
2024-6-20 2099-12-31 2027-6-20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9120101794975730W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9120101794975730W




6行政处罚决定书(翟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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