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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07-05    发布者:区财政局

天津市和平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2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条例》,税总办发〔2015206号,津财规〔202115号,津财综〔202320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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