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37条、《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31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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