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和平政办规〔2022〕2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修改
1.将“1.6 灾害分级”修改为:“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四个级别。”
2.将“2.2.1 区防指职责”中“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应急响应”修改为:“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洪应急响应”。
3.将“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修改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一般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大、特大洪水时,区级现场指挥部接受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指挥。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水灾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上级防指及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4.删除4.1.1和4.1.2。删除“4.2 应急响应分级”、“4.12 应急响应结束”中“城区排水”内容;删除“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中“城区排水”及“本区城市排水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主任批准,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内容;删除“4.6.1 Ⅳ级应急响应”、“4.6.2 Ⅲ级应急响应”、“4.6.3 Ⅱ级应急响应”、“4.6.4 Ⅰ级应急响应”中排水应急响应的规定,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5.将4.4.2修改为:“发生水灾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灾害信息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应急局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市防指市区分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抢险救援的水灾,区应急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6.将“4.7 工作信息报送”中“其他区防指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区防办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修改为:“其他区防指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信息加报准备。区防办将工作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区防指。区防指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7.将“4.9 新闻与舆情应对”中“区委宣传部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一般洪涝灾害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市防指信息宣传组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洪涝灾害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修改为:“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防指信息宣传组负责组织开展较大、一般洪水险情、灾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市防指信息宣传组开展重大及以上险情、灾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8.将“4 应急响应、5.3.1、6.3.1、8.2.4”中“洪涝灾害”修改为:“洪水”。
9.将8.2.1修改为:“本预案由区应急局承担解释工作。”
二、对《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出修改
1.将2.1.2修改为:“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将“2.2.2 成员单位职责”中“(21)公安交管和平支队”修改为:“(21)和平交警支队”;将“(24)区人防办”修改为:“(24)区国动办”。
3.将8.3.1修改为:“本预案由区应急局承担解释工作。”
三、对《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作出修改
1.将“3.2.3预警级别调整”修改为:“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
2.将4.6.1修改为:“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有关决定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四、对《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作出修改
1.将“5.1.1 一、二、三级应急响应”中“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二、三级应急响应。”修改为:“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2.将5.5.2修改为:“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结束;三级、四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区级灭火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和平政办规〔2022〕2号)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