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正案)》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办规〔2023〕1号),现对其中的《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正案)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一是按照《市应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市各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着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实现市、区和基层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灾种全覆盖。二是《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于2022年5月21日印发实施,对区政府应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区级预案具体细化落实。
(二)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需要。一是我区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发生变化,需要在《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正案)中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救助职责分工,确保相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全力保障灾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二是需要根据2021年8月发布的《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善我区灾后救助体系,拧紧“防、抗、救”责任链条,将应急准备做得更细、责任措施落得更实。
二、修订原因
(一)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
(二)成员单位要用规范名称。
(三)组织机构和适用范围要素与市级专项预案衔接不够紧密。
三、修订依据
(一)《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关于调整天津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四、起草过程
2023年7月10日,区应急局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各街道、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23年8月9日,区应急局将本预案发布到“和平区政务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到2023年8月18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最后经专家评审形成专业意见。
区司法部门对预案内容的衔接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体例和规范性文件制订要求。
五、主要内容
一是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中的组织机构单位变动。依据《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市级专项预案保持一致,不再列举具体成员的相关表述。
二是成员单位职责中单位名称变更。依据《关于调整天津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关于开展调整天津市和平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委员的通知》中对和平交警支队和区国动办的更名,与其表述一致。
三是预案管理中对“解释”和“承担”的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其办公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可以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承担。与市级专项预案表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