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启动情况
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规定,将和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纳入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作为承办单位。
二、公众参与情况
该决策事项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从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三、专家论证情况
该决策事项共5位专家参与论证。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该决策事项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五、风险评估情况
该决策事项已完成风险评估环节。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该决策事项符合区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七、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该决策事项经和平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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