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34号)、《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关于核减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津财社指〔2024〕21号)有关规定,现核减你单位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减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本次核减的补助资金对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医疗保障转移支付资金(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津财社指〔2023〕156号)文件下达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监控及运行,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资金分配情况表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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