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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0-09-30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依法查处案件职责 

1.1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质监、食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商标、专利、食盐经营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案件

2-7


1.2

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食盐质量安全等领域违法案件

8


1.3

负责辖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9


2

突发情况应对处理职责

2.1

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大型活动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工作

10


2.2

配合做好辖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1


3

专项整治职责

3.1

建立健全与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办案的协调机制

12


3.2

承担区政府指派的临时性专项整治工作

13


4

执法培训职责

4.1

负责组织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14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质监、食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商标、专利、食盐经营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案件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质监、食品、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商标、专利、食盐经营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违法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军服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案。


运行要件

当事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检测、检定结果或鉴定意见等。


责任事项

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食盐质量安全等领域违法案件

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食盐质量安全等领域违法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粮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案。


运行要件

当事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检测、检定结果或鉴定意见等。


责任事项

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负责辖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表


序号

1.3


名称

负责辖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方案》(津和党编〔2020〕1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运行流程

办案部门提出建议-局法制科审核-案件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通报司法机关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大型活动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工作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大型活动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方案》(津和党编〔2020〕1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运行流程

接受上级工作布置---落实人员组成---现场实施监管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保障涉及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责落实到位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配合做好辖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配合做好辖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做好工作


运行流程

启动应预案-集合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报告应急处置结果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按照《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署开展落实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建立健全与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办案的协调机制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建立健全与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办案的协调机制


法定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方案》(津和党编〔2020〕1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承担市、区安排的食品质量抽检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


运行流程

抽样--封存样品送检结果实施查处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协助抽检并保存相关材料,对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行政执法,并按照要求做好核查处置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承担区政府指派的临时性专项整治工作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承担区政府指派的临时性专项整治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方案》(津和党编〔2020〕1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行使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听证(符合条件)—送达决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事前: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2.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方法;3.及时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及时立案查处。事中:1.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4.属于听证范围,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及时组织听证;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事后:按照规定信息公开。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负责组织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

法制宣传工作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负责组织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方案》(津和党编〔2020〕1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


运行流程

执法支队统一安排或市场监管所提出申请-执法支队组织实施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1.根据市场监管所执法办案需要组织职能部门授课培训;

2.按照法制科或其他职能部门部署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87811059

电子邮箱:hpqscjgjzfzd@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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