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受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
1.1 |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 |
2 |
1.2 |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3-4 | ||
1.3 |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
5-6 | ||
2 |
参与商品的服务和监督 |
2.1 |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7 |
2.2 |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
8 | ||
3 |
开展宣传教育及引导消费 |
3.1 |
引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 |
9 |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信息表 |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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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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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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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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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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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接待消费者来访、来函(信)、来电、市消协分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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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真实具体明确的被诉方的地址和电话及符合相关的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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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接受咨询或提供其他相关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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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27301960 电子邮箱:hpqscjgjxfzxh@tj.gov.cn 联系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世昌里31门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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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 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信息表 | ||
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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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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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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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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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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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接待消费者来访、来函(信)、来电、市消协分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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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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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规定时间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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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27301960 电子邮箱:hpqscjgjxfzxh@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世昌里31门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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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鉴定信息表 | ||
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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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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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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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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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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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接待消费者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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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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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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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27301960 电子邮箱:hpqscjgjxfzxh@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世昌里31门102号 |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 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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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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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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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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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区消协所属行政区划内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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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制定参与计划—参加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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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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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参与活动后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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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27301960 电子邮箱:hpqscjgjxfzxh@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世昌里31门102号 |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信息表 | ||
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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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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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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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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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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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收集汇总信息—审核—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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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文字说明、发票存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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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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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27301960 电子邮箱:hpqscjgjxfzxh@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世昌里31门102号 |
引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信息表 | ||
序号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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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引导文明、健康消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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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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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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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独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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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涉及消费热点问题,消费咨询、投诉的案件,经秘书长批准,然后进行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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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被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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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真实案例、真实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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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022-27301960 电子邮箱:hpqscjgjxfzxh@tj.gov.cn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世昌里31门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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