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应急管理职责目录及清单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1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3 | ||
1.3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5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8 | ||
1.5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10 | ||
1.6 |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 12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4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 16 | ||
1.9 |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 18 | ||
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20 | ||
1.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22 | ||
1.12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24 | ||
1.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26 | ||
1.14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 | 28 | ||
1.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0 | ||
1.1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1 | ||
1.17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32 | ||
1.18 | 通知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34 | ||
1.19 | 未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处罚 | 36 | ||
1.20 | 违反规定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处罚 | 38 | ||
1.2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未按规定管理、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 40 | ||
1.2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42 | ||
1.23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44 | ||
1.24 |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46 | ||
1.2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48 | ||
1.26 | 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51 | ||
1.27 | 对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53 | ||
1.28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55 | ||
1.2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 57 | ||
1.30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59 | ||
1.31 | 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61 | ||
2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执法监察 | 2.1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 | 63 |
2.2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65 | ||
2.3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 | 67 | ||
2.4 | 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 | 70 | ||
2.5 | 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 | 73 | ||
2.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 75 | ||
2.7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77 | ||
2.8 |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79 | ||
2.9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81 | ||
2.1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 | 83 | ||
2.11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85 | ||
2.12 | 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 | 87 | ||
2.13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89 | ||
2.1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 90 | ||
2.15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92 | ||
2.16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94 | ||
2.17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处罚的处罚 | 96 | ||
3 | 应急管理 | 3.1 |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98 |
3.2 | 防汛抗旱工作 | 99 | ||
3.3 | 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 100 | ||
3.4 | 应急队伍建设 | 101 | ||
3.5 |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102 | ||
3.6 | 联动机制 | 103 | ||
4 | 防震减灾工作 | 4.1 | 防震减灾行政处罚 | 104 |
4.2 | 防震减灾行政检查 | 105 | ||
4.3 | 防震减灾行政奖励 | 106 | ||
4.4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107 | ||
5 | 消防 工作 | 5.1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备案 | 108 |
5.2 | 重大火灾隐患上报 | 1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
序号 | 1.1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序号 | 1.2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序号 | 1.3 |
名称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
序号 | 1.4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序号 | 1.5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 |
序号 | 1.6 |
名称 |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1.7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级决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 |
序号 | 1.8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 |
序号 | 1.9 |
名称 |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序号 | 1.10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级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序号 | 1.11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序号 | 1.12 |
名称 |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序号 | 1.13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 | |
序号 | 1.14 |
名称 |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序号 | 1.15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序号 | 1.16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
序号 | 1.17 |
名称 |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解除措施。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通知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
序号 | 1.18 |
名称 | 通知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解除措施。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未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处罚 | |
序号 | 1.19 |
名称 | 未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违反规定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处罚 | |
序号 | 1.20 |
名称 | 违反规定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未按规定管理、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 |
序号 | 1.21 |
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未按规定管理、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淘汰工艺设备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序号 | 1.22 |
名称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
序号 | 1.23 |
名称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
序号 | 1.24 |
名称 |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3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序号 | 1.25 |
名称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级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1.26 |
名称 | 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1.27 |
名称 | 对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进行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级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序号 | 1.28 |
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级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 |
序号 | 1.29 |
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天津市第24号政府令)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序号 | 1.30 |
名称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
序号 | 1.31 |
名称 | 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 | |
序号 | 2.1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序号 | 2.2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 | |
序号 | 2.3 |
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 | |
序号 | 2.4 |
名称 | 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 | |
序号 | 2.5 |
名称 | 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 |
序号 | 2.6 |
名称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序号 | 2.7 |
名称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
序号 | 2.8 |
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序号 | 2.9 |
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 | |
序号 | 2.10 |
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序号 | 2.11 |
名称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 | |
序号 | 2.12 |
名称 | 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
序号 | 2.13 |
名称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 |
序号 | 2.14 |
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了修改)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序号 | 2.15 |
名称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法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解除措施。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
序号 | 2.16 |
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及时解除措施。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处罚的处罚 | |
序号 | 2.17 |
名称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处罚的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2015年天津市第22号政府令)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职责边界 | 实行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和区共同负责。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
序号 | 3.1 | ||
名称 |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
法定依据 | 津和党办〔2019〕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 | ||
职责边界 | 组织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预案,督导各单位及时修订各专项预案。 | ||
运行流程 | 依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建议、形成正式预案。 | ||
运行要件 | 和平政办〔2015〕17号《和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责任事项 | 根据任务需要及时修订各类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能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
防汛抗旱工作 | ||
序号 | 3.2 | |
名称 | 防汛抗旱工作 | |
法定依据 | 津和党办〔2019〕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 | |
职责边界 | 担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 |
运行流程 | 依据市防办上汛通知启动防汛工作、启动预警响应、指导各防汛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储备防汛物资、转移群众、解除预警响应、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值守状态。 | |
运行要件 | 《和平区2020年防汛预案》 | |
责任事项 |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区防汛成员单位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防范城市内涝,确保全区汛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 ||
序号 | 3.3 | |
名称 | 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 |
法定依据 | 津和党办〔2019〕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 | |
职责边界 |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配合区发改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 |
运行流程 | 做好应急物资种类需求计划、建立管理制度、做好储备管理工作。 | |
运行要件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工作要点 | |
责任事项 |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 |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应急队伍建设 | ||
序号 | 3.4 | |
名称 | 应急队伍建设 | |
法定依据 | 津和党办〔2019〕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 | |
职责边界 |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建设,确保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 |
运行流程 | 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
运行要件 | 和平政应急办〔2018〕2号《和平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 |
责任事项 | 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
序号 | 3.5 | |
名称 |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
法定依据 | 津和党办〔2019〕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 | |
职责边界 | 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各类预警信息。 | |
运行流程 | 根据市气象局的预警信息,在全区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督导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 |
运行要件 | 《和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
责任事项 | 负责及时掌握和汇总全区气象灾害及其应急防御信息,传达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 |
监督方式 | 电话:23196810 电子邮箱:hpqyjjrs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联动机制建设 | ||
序号 | 3.6 | |
名称 | 联动机制建设 | |
法定依据 | 津和党办〔2019〕3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