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职责
职责目录 |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环境 监测 | 1.1 | 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 | 2 |
2 | 环境应急监测 | 2.1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 3 |
3 |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检测工作 | 3.1 |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检测工作 | 4 |
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1 | |
名称 | 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运行流程 | 监督监测、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监测计划 | |
运行要件 | 监测计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 |
责任事项 | 按照监测计划、监测任务完成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4号 022-23358607 |
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2.1 | ||||
名称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1条“……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4.2.4 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3.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津政办发〔2014〕44号):“……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运行流程 |
接报信息、应急响应、指令下达、现场调查、制定方案、现场监测、数据分析、编制报告、应急终止。 | ||||
运行要件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
责任事项 | 1. 接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后,及时响应。2. 前往现场进行污染调查、方案制定、现场监测、数据分析、编制报告等工作。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4号 022-23358607 | ||||
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检测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3.1 | ||||
名称 |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检测工作 | ||||
法定依据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宗旨 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 对违反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不正常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拆除、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
职责边界 | 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交警和平支队 | ||||
运行流程 | 环保取证,公安处罚 | ||||
运行要件 |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责任事项 | 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的检查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4号 022-23358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