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清单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直管公房经营管理 | 1.1 |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审核 | 1 |
1.2 |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审核 | 2 | ||
1.3 |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核 | 3 | ||
1.4 | 直管公有房屋转租审核 | 4 | ||
1.5 | 按直管公有房屋租金标准收租 | 5 | ||
2 | 直管公房修缮管理 | 2.1 | 直管公房安全查勘 |
6 |
2.2 | 直管公房维修服务质量 |
7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审核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二条“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2、《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市房产总公司、区房产公司、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三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报送区房产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区房产公司复审合格的报送市房产总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后退回--房管站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办理变更,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依据过户、分户、并户、置换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运行要件中的相关要件。申请书;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要件名称。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依规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网络系统,时时了解承租人变更情况,依规管理。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审核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一条“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342号)第二条“转让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属于政府调整或者单位内部调整的,原使用人持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办理使用权转让,不收取费用。社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使用权转让的,须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交纳转让费后,可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
实施机构 | 市房产总公司、区房产公司、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三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报送区房产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区房产公司复审合格的报送市房产总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后退回--房管站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办理变更,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要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要件。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网络系统,时时了解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情况,依规管理。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3 |
名称 |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核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四条“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称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区房产公司、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区、站两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初审合格的报送区房产公司,不合格退回申请--区房产公司审核后退房管站--房管站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签订协议、收取购房款,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结婚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市、区(县)劳动人事机构审核认定的职工工龄审定表,户口簿、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要件名称。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或不受理的理由;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依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注销财产。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4 |
名称 | 直管公有房屋转租审核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七条“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征得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转租收益。”第八条“未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后出租。” |
实施机构 | 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站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同意转租的签订转租协议--转租人办理登记备案。 |
运行要件 |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协议、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和经办人委托书。 |
责任事项 | 事前:房管站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要件名称。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或不受理的理由;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事后:将转租情况在直管公房管理网络系统备案,并对转租房屋加强巡视和检查。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5 |
名称 | 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法定依据 | 直管公产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 号) 第五条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实施机构 | 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站级 |
运行流程 | 房管站使用专用收租设备收缴租金,租金自动缴存至市房产总公司租金专户;承租户使用支票交租的,租金先缴存到房管站的租金专户再上缴至市房产总公司租金专户。 |
运行要件 | 专用收租设备打印的缴租凭证、住宅租金收据、非住宅租金发票 |
责任事项 | 对预交租金,因公房出售、房屋征收应退还承租户;对因网络故障等意外原因,造成的租金误划转应退还承租户。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直管公房安全查勘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 |
运行流程 | 房屋安全查勘:下达文件通知——实施——统计上报查勘情况 |
运行要件 | 直管公房安全查勘: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和《直管公房完损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津国土房产修〔2009〕1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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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对直管公房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查勘,及时掌握房屋安全现状,每年11月底完成查勘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直管公房维修服务质量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房管站 |
职责边界 | 市、区、站 |
运行流程 | 维修服务质量:每月上报碎修完成情况——对碎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
运行要件 | 直管公房碎修服务质量: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直管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房产总公司关于建立直管公房维修服务机制的通知》 (津国土房产修〔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碎修服务施工质量及维修服务机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 地址:和平区西宁道81号 电话:27835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