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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17-12-21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职责目录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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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实施机构 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
职责边界 区县权限
运行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归档
运行要件 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要件
责任事项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房屋登记租赁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发证归档。
监督方式 电话:23399569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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