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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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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1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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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信息表 | |
序号 | 1.1 |
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 |
职责边界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归档 |
运行要件 | 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要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房屋登记租赁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发证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23399569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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