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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0-09-28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开展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开展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和平区

运行流程

预算单位申报集中采购计划--预算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制作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召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会--公布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发布公告)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组织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年度集采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实施招标。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开展区财政性资金基建投资评审工作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开展区财政性资金基建投资评审工作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4、《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和平区


运行流程

财政管理部门委托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项目概算评审--项目量单及控制价评审--项目预结算审核--出具评审意见报财政服务中心--报财政管理部门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1.建设单位需保证提供的项目方案设计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管理部门。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开展预算评审工作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法定依据

1.《天津市和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和财[2016]45

2.《和平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和平区


运行流程

财政管理部门委托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第三方出具评审建议或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出具评审建议--评审建议报财政服务中心--报财政管理部门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1.预算单位需保证提供的项目方案等相关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2.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对预算单位提供资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评审建议报财政管理部门。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和维护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和维护


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和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和财[2009]25号)

2.《关于转发和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行财科、社保科


运行流程

1、配合区财政局行财科、社保科具体委托;

2、查询数据;

3、按照规定格式上报


运行要件

国库科和其他业务科室具体委托


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下达授权支付额度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和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和财[2009]25号)

2.《关于转发和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行财科、社保科


运行流程

1、生成额度单;

2、签章;

3、送达清算行


运行要件

下达用款计划批复单


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年终用款额度结余结转信息表

序号

3.3


名称

年终用款额度结余结转


法定依据

1.关于印发《和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和财[2009]25号)

2.《关于转发和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独立完成


运行流程

1、生成下年结转数据;2、下达负的数据;3、发送清算行、预算单位;4、转年生成正的结转数据;5、下达发送正数据给清算行、预算单位


运行要件

年终数据


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承担区级行政单位工资统发工作信息表

序号

3.4

名称

承担区级行政单位工资统发工作

法定依据

1、《区财政局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单位财政同意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津和财[2017]48号)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核定财政统发工资保障范围,编制审核单位人员经费预算,批复单位人员经费集中支付用款额度,保障财政资金足额、及时、准确拨付到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于每月22日前审核单位人员信息,审核无误后下达单位人员信息数据。区财政局定期进行预算数据信息办结确认。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于每月28日前审核批复工资统发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月末前将下月用款额度拨付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月底之前,区财政局批复各单位用款额度核销单位预算指标。

第二十八条 区编委办、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机构的行政监督。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1、接收区级行政单位工资统发数据;

2对区级行政单位的工资统发数据进行审核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1、审核预算单位报送数据;

2、告知需要修改的数据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

监控区级财政资金支付信息表

序号

3.5


名称

监控区级财政资金支付


法定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第八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和平区财政局行财科、社保科


运行流程

1.设置预警规则;2.支付业务筛查;3.发现疑点进行核实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审核预算单位提供的材料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处理动态监控发现违规事项信息表

序号

3.6


名称

处理动态监控发现违规事项


法定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动态


运行流程

1.告知单位纠正;2.通知区财政局相关处室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审核预算单位提供的材料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检查公务卡使用情况信息表

序号

3.7


名称

检查公务卡使用情况


法定依据

1、《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第二十七条 财政、 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2、《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区县公务卡结算目录。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区财政服务中心、区审计局


运行流程

1.通知单位;2.汇总检查结果;3.将检查结果通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运行要件

公务卡业务统计情况


责任事项

审核预算单位提供的材料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审核区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信息表

序号

3.8

名称

审核区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法定依据

1、《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3]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天津市和平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预算单位如开立零余额和公务卡结算账户,只需填报《天津市和平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即可。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成立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信用代码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齐全的开立《天津市和平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运行流程

开账户:1.受理;2.审核;3.复核;4.批复;5.备案。

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1.受理;2.备案。

运行要件

《天津市和平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天津市和平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

2、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

预算外资金管理信息表

序号

3.9

名称

预算外资金管理

法定依据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通知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行财科

运行流程

1、配合区财政局行财科

2、查询数据

3、会计核算

4、拨付资金

运行要件

行财科具体委托

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


建立和维护预算单位基础数据库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建立和维护预算单位基础数据库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预算科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实时监测-维护-更新数据信息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保障预算单位基础数据库安全、平稳运行。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核定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定额标准信息表


序号

4.2

名称

核定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定额标准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预算科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根据全区预算收入情况-结合各预算单位实际-核定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定额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科学、合理核定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定额。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信息表


序号

4.3

名称

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预算科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根据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部门预算软件设置-印发《编制XX年区级部门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写部门预算编制注意事项和软件操作说明-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组织全区各预算单位按时、完整、准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汇总、审核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信息表


序号

4.4

名称

汇总、审核预算单位部门预算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配合区财政局预算科

运行流程

一般程序:各预算单位根据“两上两下”时间要求报送部门预算数据-区财政服务中心汇总编制全区年度预算草案,报区人大审议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汇总、审核全区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数据,编制全区年度预算草案,报区人大审议。

监督方式

电话:23197218

地址:和平区保定道45

邮箱:hpqczjpszx@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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