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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公证处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0-09-23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附件 2





职责目录模板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公证

法律

服务

1.1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1-2


1.2




1.3




1.4




1.5




2


2.1




2.2




2.3




3


3.1




3.2




3.3





附件 3


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法定依据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职责边界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运行要件

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责任事项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法律关系。

4、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23195608

电子邮箱:tjhpgz@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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