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公证处职责清单
附件 2 | ||||||||
职责目录模板 | ||||||||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公证 法律 服务 | 1.1 |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1-2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2.1 | |||||||
2.2 | ||||||||
2.3 | ||||||||
3 | 3.1 | |||||||
3.2 | ||||||||
3.3 |
附件 3 | |||
职责事项信息表模板 | |||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信息表 | |||
序号 | 1.1 | ||
名称 | 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 ||
职责边界 | 无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
运行要件 | 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法律关系。 4、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23195608 电子邮箱:tjhpgz@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