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18-01-17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法律援助中心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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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 职责事项 |
职责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1 | 法律援助 | 1.1 |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2-3 |
1.2 |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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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信息表 |
序号 | 1.1 |
名称 | 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法定依据 |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职责边界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运行流程 | 申请或者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
运行要件 | 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0821 电子邮箱:hpla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68号 |
1.2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信息表 |
职权名称 | 1.2 |
编码 | 审核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
法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负责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案件的补贴发放) |
职责边界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运行流程 | 案件结案—报送案卷—审核案卷—发放补贴 |
运行要件 | 案卷 |
责任事项 | 1、对律师办结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2、案卷材料齐全的,进行归档,向律师发放补贴;案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3、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0821 电子邮箱:hpla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