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职责目录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福利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 1.1 | 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方向;审批、检查各类福利企业;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协助落实国家各项保护扶持政策;研究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具体方针政策;为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 |
2 | 贯彻执行核对政策 | 2.1 | 贯彻执行《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开展核对相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 |
3 | 数据统计分析 | 3.1 | 对核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 |
4 | 材料审核报送 | 4.1 | 审核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和信息 | |
4.2 | 向市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报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 | |||
5 | 档案管理 | 5.1 | 管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 | |
6 | 保密工作 | 6.1 | 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制度 | |
7 | 彩票销售 | 7.1 | 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 | |
销售厅管理 | 7.2 | 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福利彩票销售厅的形象建设、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福利企业的建设和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1.1 | |||||
名称 | 负责福利企业的建设和管理 | |||||
法定依据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17】103是了)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生产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市区两级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运行要件 | (民发〔2017〕103) | |||||
责任事项 | 无 |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 hpqflb@tj.gov.cn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15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501室 | |||||
(贯彻执行《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开展有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2.1 | |||||
名称 | 贯彻执行《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开展有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津政办发[2016]63号)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运用核对平台,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开展有关政策培训和咨询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向市民政局部门提交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材料;承担核对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受理初审;做好核对对象申请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将核对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并及时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配合市核对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 |||||
运行流程 | 接到通知——开展工作——反馈情况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将市核对中心发布的政策法规、制度办法等,通过邮箱发送、系统推送、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向各街道核对工作人员传达到位。 2、接到市核对中心的培训通知后,及时组织人员、反馈信息并根据需要准备车辆等,做好参训工作。 3、向各街核对工作人员和前来咨询的居民群众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答疑工作,遇有疑难问题及时向市核对中心请示。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21 电子邮箱:hphdzx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204室 | |||||
(对核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信息表 | ||||||
序号 | 3.1 | |||||
名称 | 贯彻执行《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开展有关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津政办发[2016]63号)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运用核对平台,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开展有关政策培训和咨询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向市民政局部门提交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材料;承担核对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受理初审;做好核对对象申请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将核对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并及时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配合市核对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 |||||
运行流程 | 接到通知——开展工作——反馈情况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通过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来自市核对中心的统计要求。 2、按照要求,对我区核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3、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核对中心上报。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21 电子邮箱:hphdzx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204室 | |||||
(审核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和信息)信息表 | ||||||
序号 | 4.1 | |||||
名称 | 审核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材料和信息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津政办发[2016]63号)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运用核对平台,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开展有关政策培训和咨询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向市民政局部门提交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材料;承担核对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受理初审;做好核对对象申请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将核对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并及时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区核对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督促报件——进行审核——驳回错件——再次审核 | |||||
运行要件 | 纸质核对件、电子档核对件、相关佐证材料 | |||||
责任事项 | 1、在规定日期前,督促各街及时报件。 2、对上报的核对件进行审核。 3、将审核出的存在错误或填报不全、不合格的核对件,驳回街道进行修改。 4、对街道修改后的核对件再次进行审核。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21 电子邮箱:hpqhdzx@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204室 | |||||
(向市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报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 信息表 | ||
序号 | 4.2 | |
名称 | 向市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报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津政办发[2016]63号)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运用核对平台,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开展有关政策培训和咨询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核对对象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向市民政局部门提交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材料;承担核对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受理初审;做好核对对象申请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将核对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并及时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区核对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信息汇总——出具委托书——信息上报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将审核通过的核对件在系统上进行汇总。 2、出具核对委托书并盖章后,上传至系统。 3、将核对件及委托书一并上报市核对中心。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21 电子邮箱:hpqhdzx@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204室 |
(管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 信息表 | ||
序号 | 5.1 | |
名称 | 管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项: (一)核对业务档案卷内目录包括:《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天津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授权书》、《复核申请书》、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含新申请和历次复审),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2017年1月以后新申请且能够享受到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建立核对档案。2017年1月以前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可不单独建立核对档案,只将核对报告和赡扶养人的委托授权书等材料存放在低保档案内。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区核对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归集材料——整档装袋——入柜储存——定期销毁 | |
运行要件 | 新获批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 |
责任事项 | 1、接收各街道上报的当月新获批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将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与该家庭全套申请表、核对报告及佐证材料一起,装入档案袋,填写档案袋封皮并编号。 3、将档案袋按顺序锁入档案柜,储存备查。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过期档案进行销毁。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21 电子邮箱:hpqhdzx@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204室 |
(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制度) 信息表 | ||
序号 | 6.1 | |
名称 | 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制度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津政办发[2016]63号)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与其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对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 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对系统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使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区核对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签订协议——分别保存——动态调整 | |
运行要件 | 《天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保密协议》 | |
责任事项 | 1、督促区核对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各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科长、核对系统操作人员签订《天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保密协议》,每人一式三份。 2、将一式三份的协议,一份交由个人留存,一份区核对中心集中保管,一份上交市核对中心备案。 3、根据区核对中心及各街道工作人员调整情况,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及时签订保密协议,对离职工作人员及时向市核对中心备案。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451321 电子邮箱:hpqhdzx@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荣业大街101号204室 |
(天津市和平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信息表 | ||
序号 | 7.1 | |
名称 | 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 | |
法定依据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 |
运行流程 | 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上级福彩部门授权,在本辖区开展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70505 电子邮箱:tjhpqzfz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庆善大街21号 |
(天津市和平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信息表 | ||
序号 | 7.2 | |
名称 | 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福利彩票销售厅的形象建设、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 |
法定依据 |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民政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 |
运行流程 | 销售厅做好营销宣传工作,加强对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系统安全性和完整性。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销售厅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经营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档案。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70505 电子邮箱:tjhpqzfzx@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庆善大街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