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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巡察办职责目录

发布日期:2019-03-29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职责目录

区委巡察办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1.1

及时传达中央和市、区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方针和部署,以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1.2

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以及重大问题;


1.3

组织筹备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起草相关文件;


2

承担全区巡察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服务保障。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2.1

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的建议,统筹推进区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察全覆盖;


2.2

负责巡察机构内部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


2.3

审核区委巡察组报送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类报告材料;对区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2.4

协调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3

督办区委和区委领导小组决定事项,负责全区巡察整改的督查督办

3.1

落实区委书记专题会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事项;


3.2

审核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


3.3

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4

承担巡察反馈和整改公开工作;


4

巡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4.1

会同有关部门选配区委巡察组和区委巡察办干部,建立市、区两级巡察人才库;


4.2

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5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

5.1

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


5.2

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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