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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2-11-21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的受理与登记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二)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口头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确认。

(三)申请的登记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需及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三、申请的审查

行政机关审查提交的申请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办理

(一)常见情况的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理由合理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五、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答复的流程

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业务部门办件、法规部门(法律顾问)审件、主管领导核准的工作流程予以办理。

以区政府名义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询问函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答复。案件疑难复杂的,需经区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征询函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答复。告知书应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相关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三)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答复的归档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认真整理申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做好归档工作。

六、费用的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汇总统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并纳入绩效考核参考指标。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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