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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2-27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标准化,丰富主动公开覆盖面。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政务公开保障力,指导全区各单位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组织召开全区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会,加强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务指导,做好人员梯队建设,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强化便民意识,提升政务公开服务力,优化政策解读服务,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提升解读质量,创新解读形式,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优化政策解读栏目,设置文字解读、政策图解、视频解读等三个分栏目,为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解读材料;三是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升政务公开公信力,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指导各单位加大食品药品监管、稳岗就业、养老服务、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2023年全年指导各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845条,同时,规定时间内完成了2022年区政府、各信息公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及公布工作。

(二)加强规范化,抓实抓细依申请公开办理。一是优化办件流程,加强对全区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平台使用情况监督,对受理、补正、延期、撤回、答复等环节实现全程可视化管理,针对办理关键时间节点进行提醒,有效避免超期答复;二是积极回应关切,指导各单位规范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获取形式、申请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监督保障与救济渠道等要素,确保企业和群众申请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三是提升为民服务意识,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目标,强化与申请人的沟通,了解实际需求,规范答复格式和答复内容,提升依申请公开答复质效,降低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诉讼。2023年全区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55件,较上年增长84.9%,答复355件(含上年结转申请4件,另有4件顺延到下年度答复)。

(三)加强联动化,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一方面,强化区政务网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日常运营维护,及时协调解决网站日常发现的技术问题、功能问题,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确保政府网站安全平稳运行;优化区政府网站栏目设置,对区政务网从首页个性化设置、页面集约等多方面进行整体改版升级,合理优化网站版面,科学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新增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区级政策文件库”栏目,全力打造便民服务新平台。

另一方面,强化政务新媒体平台运用及管理,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作用,重点引领主流价值传播力量,截至目前,按要求组织本区政务新媒体转发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重要信息百余条,确保权威声音及时传递;强化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对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进行摸底排查,对已开设政务新媒体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政务新媒体开办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常态化做好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购买监测服务,将全区正在运行的政务新媒体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政务新媒体有序运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5

1

1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747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526

行政强制

212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445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45 

7 

0 

0

0 

3 

35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5

2 

0 

0

0 

2 

6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32 

0 

0

0 

0 

0 

32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4

0

0 

0 

0

0 

4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7

0

0 

0 

0

0 

7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2

0

0 

0 

0

0 

2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6

0

0 

0 

0

0 

6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6

0

0 

0 

0

0 

6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56 

5 

0 

0 

0

1 

16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 

0

0 

0 

0

0 

1

2.重复申请

40

0

0 

0 

0

0 

4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 

0

0 

0 

0

0 

5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21

0

0 

0 

0

0 

21 

(七)总计

345 

7 

0 

0

0 

3

35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4

0

0 

0 

0

0 

4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9

3

10

4

26

2

0

2

0

4

4

0

2

1

7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有待持续深化;依申请公开答复的精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2023年全区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结果纠正3件,相关单位均已在法定期限内为申请人重新出具告知书,需加强对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改进措施。一是按照《条例》要求,梳理明确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范围,细化公开要素标准,加强信息更新保障,提升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围绕推进核心重点工作加大公开力度,提高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公开质量,不断深化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营商环境、保障性住房、就业创业、教育医疗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二是针对集中申请、重疑难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与属事属地单位、司法部门进行会商研判,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告知答复的规范性三是持续强化监督保障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奖惩体系,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年度打总分的考核办法,更好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指标落实。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全区未收取信息处理费。2022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审结情况为:行政复议未审结2件,1件为结果维持,1件为结果纠正,已撤销原答复,重新为申请人出具告知书,行政诉讼未审结9件,均为结果维持。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结果为其他情况的21件,其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14件,经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撤销申请6件,一个申请中含有多项申请公开的内容,经审核后分别答复重复申请和本机关不掌握该政府信息1件。2023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中其他结果10件,均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中,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其他结果2件,其中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撤诉1件,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1件;复议后起诉的其他结果2件,其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件,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撤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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