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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南市街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29”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02-22    发布者:区应急局

2023年11月29日17时28分,和平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来电,反馈120系统中登记和平区印象城工地发生一起坠楼事故,接报后,区应急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确认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南市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和平区南市街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29”一般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事故单位: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38465429Y,行业类别:房地产租赁经营业。该单位成立于2022年5月25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马庆贵,经营范围:房屋租赁(非住宅)、酒店管理、餐饮服务等。

死者武某梅,女,50岁,内蒙古赤锋市克什克腾旗人,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226,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垃圾清运工。

    吴某国,男,52岁,辽宁沈阳人,身份证号:210xxxxxxxxxxxx655。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禹某立,男,45岁,内蒙古赤锋市翁牛特旗人,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753。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垃圾清运工组织人。

禹某锋,男,33岁,内蒙古赤锋市翁牛特旗人,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756。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垃圾清运工,与死者武某梅同组。

张某民,男,44岁,内蒙古赤锋市克什克腾旗人,身份证号:150xxxxxxxxxxxx313。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垃圾清运工。

    二、工程关系

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和平区福安大街66号,为四层混凝土框架结构,现状为废弃无经营状态。2023年公司与某酒店达成出租意向,准备做婚庆、婚宴服务,截止事发前,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7月底,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吴某国组织人员进行建筑物内部垃圾清理及废物拆除工作,吴某国通过禹某立介绍聘用工人到场开展清理。8月底至事发,禹某立陆续介绍张某民、禹某锋、武某梅等十余名工人到场清运垃圾及拆除部分建筑废料。吴某国负责现场部署工作,监督检查作业情况,张某民协助吴某国工作,禹某立定期到场支付张某民、武某梅等人工资。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报告情况

2023年11月29日13时左右,张某民安排武某梅与禹某锋等四人在福禄安酒店四层清理垃圾及建筑废料。16时,其余二人因事离场,现场剩禹某锋、武某梅二人作业。16时15分,二人在拆除嵌于三、四层楼板间的废弃风管时,由于风管卡顿禹某锋要求武某梅去三层站在人字梯上托举风管,其在四层拉拽以便拆除卡顿风管。在此过程中,武某梅不慎从约2米高的人字梯上坠落至三层地面受伤。禹某锋获悉后从四层到三层查看情况,同时电话通知张某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30分,张某民到场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吴某国。16时45分左右,120医务人员到场将伤者送至天津市南开医院抢救。当晚20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武某梅宣告死亡。此过程中无人将事故情况上报属地政府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武某梅安全意识淡漠,在无人防护环境下登高作业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组织垃圾清运过程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和平区南市街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29”一般坠落事故是一起漏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死者武某梅安全意识淡漠,在无人防护的环境下登高作业导致坠落,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2、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组织垃圾清运过程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3、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国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事故发生后未将事故情况向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事故责任人武某梅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其责任追究。

2、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3、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国进行处罚。

4、建议和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天津福禄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国进行处罚。

5、建议公安和平分局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从本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防范此类事件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事故责任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2、南市街道办事处要依照自身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提高安全服务意识,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

3、区住建委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服务保障,动工前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单位,在事故报告批示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及处理情况报送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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