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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16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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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4]0002



被处罚人:李守源(性别:男;民族:汉)




本机关依法查明,李守源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11月01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的天津和平雅尔德源口腔门诊部为左志强进行口腔洁治。

以上事实有 1、信访阅办单1份2、《现场笔录》1份(2023-11-08);3、左志强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4、委托书2份;5、李守源、马静《询问笔录》各1份(2023-11-08);6、李守源身份证复印件1份;7、马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8、李守源《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9、李守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10、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1、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2、朱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四条、第八条及《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中“非医师行医”的裁量情节及基准,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健委20240116处罚公示1个(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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