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第1页 共1页 | |||||||||||||||||||||||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4]0001号 | |||||||||||||||||||||||
被处罚人: |
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6GE414;法定代表人:朱仁)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 | ||||||||||||||||||||||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1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守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为患者左志强进行口腔洁治。 以上事实有1、信访阅办单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1份(2023-11-08);3、左志强门诊病历复印件1张;4、委托书1份;5、李守源、马静《询问笔录》各1份(2023-11-08);6、李守源身份证复印件1份;7、马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8、李守源《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9、李守源《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10、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1、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2、朱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裁量情节及基准,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