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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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3]0009号 | ||||||||||||||||||||
被处罚人 |
王悦(性别:女;民族:汉) | |||||||||||||||||||
本机关依法查明,王悦自2023年09月01日至2023年09月13日期间在未在天津和平雅尔德源口腔门诊部执业注册的情况下,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72号1门天津和平雅尔德源口腔门诊部为邢鑫等开展诊疗活动,未从院方获取报酬。 | ||||||||||||||||||||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3091966复印件1份,2、邢鑫就诊病历复印件1份;3、王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打印件各1份;4、天津和平雅尔德源口腔门诊部及王悦《现场笔录》各1份(2023-09-18);5、王悦《询问笔录》1份(2023-09-18);6、王悦身份证复印件1份;7、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2份;9、马静《询问笔录》1份;10、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1、天津和平雅尔德源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2、朱仁身份证复印件1份;13、马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14、孟相旭情况说明1份等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及《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中的“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裁量情节及基准,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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