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3]0006号
被处罚人:
陈晶(性别:女;身份证号:130425********0042;民族:汉;)
本机关依法查明,陈晶于2022年12月24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哈尔滨道46号的机构内未经监护人同意为出生日期为2005年08月02日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孟子辛开展A型肉毒毒素注射的医疗美容项目。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3042252号)》复印件1份;2、肖洁《询问笔录》1份(2023-04-24);3、肖洁、孟子辛、闫涛、陈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孟子辛病历资料复印件2份;5、与时宜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收款单2份;6、现场笔录1份(2023-05-09);7、陈晶询问笔录1份(2023-05-09);8、陈晶医师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9、李静药师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10、梅新宇药士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11、孟子辛视频及文字说明1份;12、天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平台查询结果截图1张为证。
你(单位)未经监护人同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18版)》第四条、第七条的裁量情节及基准,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健委20230713处罚公示1个.xlsx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