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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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公罚[2022]0006号 | ||||||||||||||||||||
被处罚人:天津凤语凰荣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3PGMX3;住 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底商-106;法定代表人:阮召彬)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底商-106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凤语凰荣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02月27日至2022年03月01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杨晓亚、刘海艳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底商-106的公共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分别从事前台接待、洗发和自2022年02月26日至2022年03月01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强、高立波在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底商-106的公共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从事理发的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2年03月01日)1份,对陈飞的《询问笔录》(2022年03月07日)1份,现场照片6张,天津凤语凰荣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阮召彬、陈飞、张彪、张强、高立波、赵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情况说明1份,赵硕健康证明(发证日期2022年09月16日)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缴款识别码为 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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