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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29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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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2]0006

被处罚人:天津市和平区朱先生云舍美容护肤工作室(朱怀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1MA079TU96Y;经营者:朱怀建;)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张自忠路162号-2号-2612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市和平区朱先生云舍美容护肤工作室(朱怀建)于2021年06月至202204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张自忠路162号-2号-2612使用DPL光子嫩肤仪开展“DPL”超光子嫩肤的医疗美容项目,查实收费1760元。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2044085号1份;2、大众点评截图12张;3、《现场笔录》1份(2022-04-20);4、现场照片4张;5、朱怀建《询问笔录》1份(2022-04-20);6、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7、购买“DPL”仪器交易记录截图1张;8、朱怀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0、外标有“DPL”字样的仪器,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津和平卫医证保【2022】0002号;11、非法行医黑名单查询页面截图1份;12、项目单1份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元(¥1760.00)、没收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100000.00)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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