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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29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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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公罚[2022]0011

被处罚人:天津市和平区壹美冠亿美容店(窦丽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1MA06RK1M0U;经营               者:窦丽丽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和平路26号,和平路与慎益大街交口和香苑5-201、5-301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市和平区壹美冠亿美容店自2022年0402日至20220430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宋秀秀、姚亚辉、刘丽珠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和平路26号,和平路与慎益大街交口和香苑5-201、5-301的公共场所(美容店)从事生活美容的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20220501日)1份,对马翠玲、宋秀秀、姚亚辉、刘丽珠的《询问笔录》(202205月07日1份,现场照片4、手机截图3张天津市和平区壹美冠亿美容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窦丽丽、杨艳辉、马翠玲、宋秀秀、姚亚辉、刘丽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宋秀秀、姚亚辉、刘丽珠健康证明(发证日期分别为2021年04月01日、2022年04月01日、2022年03月31日)复印件各1份,宋秀秀、姚亚辉、刘丽珠健康证明(发证日期均为2022年05月01日)复印件各1份,《关于协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性的函》(津和卫函〔20228号)、《关于协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性的函复》(津东卫综便函〔202221号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单位)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佰元(¥12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缴款识别码为                           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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