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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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公罚[2022]0013号 | ||||||||||||||||||||
被处罚人:天津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300342643W;)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6号1号楼A段及2号楼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路分公司2022年04月26日在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6号1号楼A段及2号楼经营的公共场所(旅店)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洁后待入住的1511客房床单存在轻微破损)而继续营业。 | ||||||||||||||||||||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2045635号)1份;《现场笔录》1份(2022-04-26);对张鹏的《询问笔录》1份(2022-04-29)、对张坚彪的《询问笔录》1份(2022-04-29);现场照片2张(2022-04-2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1张;天津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路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委托书2份,宋兴才、张鹏、张坚彪、孙培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张坚彪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张,《客房服务员工作单》复印件,《住宿登记单》复印件1份,《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协议》复印件、《维也纳酒店集团布草洗涤服务合同》复印件,《疫情期间酒店布草洗涤流程》复印件,天津市汇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报告》复印件1份、《汇宜清洁布草日结单》复写件1份、天津市小艺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酒店视频3段及文字说明1份,李雪娇提供视频1段及文字说明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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