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津和平卫公罚[2022]00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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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天津市和平区美众美美容美体工作室(聊博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1 MA07D8KX3R;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16-10 | |||||||||||||||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市和平区美众美美容美体工作室2021年07月15日至2022年06月07日期间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16-10的公共场所(美容店)间歇性开展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累计无证经营时间达49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2062263)》1份,协查函1份,成交记录1份,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证明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复印件、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和平区美众美美容美体工作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照片各1份,聊博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雪及赵宏伟健康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照片7张;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电子营业执照》1份,网络截图10张,对聊博超的《询问笔录》2份,对王雪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执法记录视频及文字说明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缴款识别码为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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