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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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公罚[2022]0008号 | ||||||||||||||||||||
被处罚人: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581084458;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号-557-2;法定代表人:裴立伟):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号-557-2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未按照规定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11号的公共场所(商场)进行卫生检测。 | ||||||||||||||||||||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2022-03-31),对张利的《询问笔录》1份(2022-04-01),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麦购休闲广场《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天津市麦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签发日期:2020.07.28、2020.09.14,空气及集中空调系统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签发日期:2022.04.21,空气及集中空调系统检测),裴立伟、张利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情况说明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截图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缴款识别码为 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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