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及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体规【202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深化体教融合,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提高青少年运动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
遵循青少年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普遍规律,整合体育教育资源,实现青少年体育、教育工作深度融合。配齐配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开齐开足学生体育课。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实施体育中考。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建立教学、训练、竞赛体系。加快学校与各级各类体校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全方位合作,逐步健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打通优秀运动员升学和就业渠道。全面提升体育育人功能,整合体育、教育部门青少年体育赛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青少年体育训练和比赛工作。将体教融合纳入政府工作计划,明确政府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定期开展督导考核。
二、主要任务
(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健全学校体育工作体系
1.建立健康教育制度,确保青少年体育活动时数。教育、体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合理安排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2.加强健康知识教育,对青少年身体健康进行早期抽查和矫正。按照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和身体素质发展规律,增加健康观念和健康习惯教育。对青少年肥胖、近视等问题进行早期抽样监测,制定科学的矫正方法。传统体育特色学校运动队建立学生运动员体质监测档案,并进行逐年跟踪,为专业队选材提供科学依据。体育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等加强青少年身体机能发育不良等问题的研究,引导青少年通过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3.培养体育锻炼习惯,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课余训练。注重青少年运动技能学习,科学安排运动负荷。重视提高青少年的力量、速度、耐力、灵敏、柔韧等身体素质和基本运动技能,帮助青少年掌握运动技能和锻炼方法。面向广大青少年,鼓励开展以锻炼身体、增进健康、增强体质、愉悦身心、提高运动机能为目的的运动项目。培养青少年掌握1-2项受益终身的运动技能。每所学校建立1个以上特色运动项目,形成人人有项目、校校有特色。加强青少年学生军训,提升青少年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4.支持中小学建立学校运动队。支持中小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等项目学校运动队。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至少成立2支以上学校运动队。(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5.推广中华传统体育项目。认真梳理武术、摔跤、棋类、射艺、毽球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开展传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并融入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机制,形成中华传统体育项目竞赛体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6.学校探索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支持俱乐部市场化运行,加强对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教练的培训和教育。探索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至少成立1个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鼓励社会俱乐部与中小学校合作建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联合建设体育设施,培养教练员、体育教师、裁判员、竞赛管理等专门人才,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共享体育资源。(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7.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和中考计分科目。在2022年起中考体育科目总分值40分的基础上,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实施体育中考。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体育与健康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二)发挥竞赛杠杆作用,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
9.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区教育局与区体育局共同管理和指导我区青少年体育活动,联合制定青少年体育竞赛年度计划,共同举办青少年体育赛事。根据天津市学生(青年)运动会组织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青少年评定运动水平等级。(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10.定期举办区级、校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青少年)运动会,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次运动会。每半年组织1次以上经常性的区级单项校际比赛,学校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校内单项体育比赛,校内比赛每月1次以上。学校每年组织2次以上选拔性体育竞赛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11.建立健全青少年联赛体系。积极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每年举办的市级中小学校篮球、足球、排球、田径等项目学生联赛。建立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为一体的中小学竞赛体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三)建设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高水平运动队体系
12.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评定。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依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体育传统特色校评估办法和工作计划,根据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要求进行命名。根据上级部门安排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四)全面深化体校改革,提升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13.积极拓展体校办学功能。盘活体校场地场馆设施和体育教学资源,在确保完成竞技后备人才训练教学任务同时,为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全民健身培训,拓展体校体育社会化功能。建立定期选派体校优秀教练员到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指导训练制度。(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14.推进和平区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改革创新。
鼓励支持和平区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与区域内各中小学校加强合作,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更好教育资源。推动体校开放办学,为中小学、社会力量等提供场地设施、教学服务和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等。(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15.完善体校教练员职称评定。体校教练员继续教育、学科优质课评选等方面与我区普通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五)建立高质量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体系
16.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建立我区衔接有序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训练、竞赛和培训管理体系。体育、教育等相关部门在体育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根据教育部、体育总局制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教育、体育部门指导和监管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俱乐部。(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17.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支持单项体育协会与学校积极开展训练、竞赛和培训等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组织体育赛事。建立“学校+俱乐部”的学校体育模式,利用学校体育场地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合作,体育俱乐部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三、政策保障
(一)创新有体育特长学生评价政策
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中客观真实记录有体育特长学生的发展状况,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二)健全体育人才输送配套体系
鼓励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由小学、初中、高中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的“一条龙”人才体系。逐步形成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与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相衔接的培养体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三)支持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落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完善聘用优秀在编停训运动员为体育教练员工作。(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体育局)
(四)加强场地设施共享利用
鼓励在中小学或周边地区建设体育场馆,与体育设施薄弱学校共用共享。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和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机制,提高体育场馆开放程度和利用效率。将开展体育活动作为解决中小学课后“三点半”问题的有效途径和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载体。(责任单位:区体育局、区教育局)
四、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充分发挥区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区体育、教育、财政部门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体教融合工作具体政策措施,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区政府统筹协调体教融合工作经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体育发展,吸引社会捐赠,完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项抓好任务落实。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建立体教融合工作考核机制。区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体育教学、课余训练、竞赛、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评估、指导和监督。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的考核体系。建立试点制度,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总结经验,示范推广。
(三)形成多元联动机制
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多元联动机制,逐步形成人人珍视健康的氛围和生活方式;学校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定期向家长反馈;社会尽最大可能的提供优质资源等,形成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的促锻炼、增体质机制,共同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和平区体育局 和平区教育局
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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