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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28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商务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规范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和平区商务局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商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区商务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局长、分管副局长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并接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对各业务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推动等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能。

各科室负责做好本科室负责领域形成的应当公开信息的编辑和上报,并做到及时、准确。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商贸经济、社区商业、节能降耗和对口帮扶等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和通知等;

(三)局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涉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工作流程等,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加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日常工作信息及有关文件发布前应当进行相关规范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形成信息的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由局办公室审查后上传至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遇有上级相关规定及本局职责等方面调整的,及时依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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