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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4]001号

发布日期:2024-03-21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和平区德美口腔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5K1978K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103

法定代表人:宋国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4222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范围为诊疗服务,配备了1台型号为Smart3D的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用于拍摄口腔牙片,属于类射线装置。该设备于2018721日开始使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核查,你单位此台口腔X射线数字化体层摄影设备未产生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2024222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223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38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3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4]00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4]01020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项第(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受理邮箱:hpqsfjxzfysq@tj.gov.cn;联系电话:23196789,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4  3  21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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