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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7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全鑫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NJYY36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富丰科技公司院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宁朴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1030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20号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掺拌石灰、建筑渣土场内倒运等作业,未按照20231027日天津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和2023112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自2023102718时至202311224时期间执行强制性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1030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31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20231027日天津市公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023112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15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3]0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1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和环罚告字[2023]005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11002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考虑你单位近两年未受我局行政处罚、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两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  11  28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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