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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关于对丁振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04    发布者:区司法局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关于对丁振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丁振辉,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原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201199310856660。

经查明,2019年1月9日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作出给予丁振辉律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停止执业自2019年1月12日始至2020年1月11日止),丁振辉律师隐瞒自己被停止律师执业的事实,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继续以执业律师身份参与3件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

本机关认为丁振辉律师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以执业律师身份继续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丁振辉律师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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