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上级机关下放和委托事项。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和相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消费教育引导,推动经营者自律。
(五)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商标和名牌产品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
(六)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收集、整理和报送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发展政策规定和质量考核奖励工作;负责编制宏观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依法监督管理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防伪产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汽车“三包”、召回等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商品风险排查、监控及警示工作,依法查处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缺陷和问题产品的召回。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负责管理企业标准的备案和企业执行标准登记审验工作;推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开展标准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依法负责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监督管理,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依法负责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风险分析与预警工作;负责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十二)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健全和完善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地方政府参与对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实施食品、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和检验检测,组织市场监管所开展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评价性和监督性抽样检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粮食(含食用油)、食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承办市市场监管委和所在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内设20个职能科室和6个派出机构。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有(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本级和天津市和平区计量检定所2个预算单位。具体包括:
1、行政单位:(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本级。
2、事业单位:天津市和平区计量检定所。
第二部分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122,017,540.65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3,981,102.8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476,964元,占72.51%;经营收入401,340.53元,占0.33%;其他收入4,848,934.9元,占3.97%。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122,017,540.65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3,981,102.83元,其中:基本支出87,797,666.52元,占71.95%;项目支出6,757,341.47元,占5.54%;经营支出383,605.56元,占0.31%。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89,776,968.97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1,899,349.91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7,867,121.96元。其中: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76,959,238.68元,包括“行政运行”75,896,238.68元,主要用于和平市场监管局的基本支出。 “事业运行”863,000元,主要用于和平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00,000元,主要用于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311,919.28元,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及业务管理”231,919.28元,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事务以及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计量管理、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检验等业务管理事务的支出。 “标准化管理”80,000元,主要用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支出。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95,964元,包括“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95,964元,主要用于和平市场监管局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90,194.4元,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5,690,194.4元,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5,518,892.16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71,302.24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19,652.61元,其中: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962,709.3元,包括:“药品事务”12,804.3元,主要用于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食品安全事务”149,600元,主要用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800,305元,主要用于其他用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5,256,943.31元,包括:“行政单位医疗”3,371,943.31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事业单位医疗”229,000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1,603,000元,主要用于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53,000元,主要用于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四、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86,854,921.08元,与2017年决算相比增加3,951,172.95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74,080,465.27元,其中:“基本工资”11,693,354元,“津贴补贴”17,309,002.5元,“奖金”7,542,761元, “绩效工资”1,246,913.52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531,742.08元,“职业年金缴费”176,641.92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2,749,116.61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603,000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17,967.87元,“住房公积金”18,600,849.7元,“医疗费”12,000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397,116.07元,主要用于职工值班费和未休假补贴等人员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815,247.58元,其中:“离休费”448,691.03元,“退休费”919,974.08元, “抚恤金”254,598元,“生活补助”30,633.97元, “医疗费补助”141,000元, “奖励金”2,860元,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490.5元,主要用于职工探亲假、退休党支部书记补贴等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10,017,221.16元,其中:“办公费”1,016,252.04元,“印刷费”85,477.1元, “手续费”3,730元,“水费”60,388.4元,“电费”200,840.56元,“邮电费”245,044.35元,“取暖费”532,894.4元,“物业管理费”1,235,459.28元,“差旅费”195,490元, “维修(护)费”718,674元,“租赁费”260,388.8元,“会议费”2,000元,“培训费”170,867.8元,“公务接待费”1,416元,“专用材料费”27,968.38元, “劳务费”11,300元,“委托业务费”127,325.6元,“工会经费”540,000元,“福利费”184,004.55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5,580.32元,“其他交通费用”2,332,390.7元,“税金及附加费用”312,190.17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607,538.71元,主要用于和平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所食堂餐费以及加班餐费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资本性支出”941,987.07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购建”0元,“办公设备购置”941,987.07元。
五、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10,890,208.23元,比2017年增加2,520,718.87元,增长30%。主要原因是2018年局机关食堂以及办公楼的维修改造;2018局机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相应培训费、差旅费等增加;2018年随着物价水平的提升,局机关提高食堂餐标,职工食堂工作餐费增加;供局机关日常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增加。
六、2018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2018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20,495.96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33,572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86,923.96元。
八、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
九、2018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2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十、2018年度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原)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无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