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聘用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09-08-19    发布者:区人社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聘用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街、局,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实行聘用制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原工人身份人员上管理岗位条件

基本任职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具体条件:

(一)   在思想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   具有本岗管理相应管理知识和能力,能独立完成本岗工作任务;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2004年以前已在管理岗的工人,符合上述条件,其年龄以2004年计算,上岗时间以2004年签订聘用合同时间为起点。

二、  审批程序

(一)   聘用单位公布聘任岗位、上岗条件;

(二)   单位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三)   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   填报《工人应聘管理岗资格审批表》由用人单位提聘任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五)   人事局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

三、  待遇

(一)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   现从事管理工作,实际执行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首次设岗时可以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津人[20096号);

(三)   由工人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从2004年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国人发[200463号)。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