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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实行申报前考察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06-20    发布者:区人社局


关于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实行申报前考察的意见

 

关于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申报高级职称人员

实行申报前考察的意见

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完善竞争机制,坚持职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打破结构比例、指标限制,为岗位管理奠定基础,在全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行高级职称资格申报前考察制度。

一、考察范围及对象

凡属财政拨款(含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二十九系列、政工专业高级(含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考察内容

1.    申报高级职称基本条件和所需硬件条件;

2.    专业理论水平,独立主持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的具体成果;

3.    在现岗任职期间主要业绩;

4.带教能力及具体成果;

5.爱岗敬业精神;

三、考察程序及方法

1.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拟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基本情况报区人事局;

2.区人事局在全区各系列平衡的前提下确定考察对象,并提出考察意见;

3.以各单位主管部门为主,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区人事局;

4.区人事局在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申报人员名单。

四、要求

1.各主管部门对考察对象所创主要业绩要进行认真核实,广泛听取同专业人员对被考察人员业绩的评议,作出准确评价。

2.考察报告要客观详实,不得弄虚作假,考察报告要有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20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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