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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06-19    发布者:区人社局


关于和平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

 

关于和平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

各局、街党政组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级机关各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以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保证人员素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结合和平区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我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公开招聘,择优选用。

二、适用范围

区属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招聘工作人员时均适用本意见。

招聘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从学校毕业生、社会人员和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公开招聘的人员。

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三、应聘人员的条件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㈢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年龄及资格条件,其中应聘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一般每年进行12次,特殊需要时,经区人事局批准,可依据本意见单独组织。公开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核定编制或用人指标并呈报招聘计划

⒈由编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区编委办审核其编制后,向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呈报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向区委组织部呈报)。

⒉由非编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区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定用人指标后,向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呈报招聘工作人员计划。

3.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申报,由于特殊需要须及时补充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招聘计划应注明所需要的岗位名称、人数及相关资格条件。

㈡发布公告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经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区人事局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报名及考试时间、考试考核内容及形式、聘后待遇等。

㈢报名与资格审查

⒈报名工作由区人事局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报名与资格审查。

⒉对符合报名条件者,由区人事局核发准考证。

㈣笔试

笔试工作委托市考评中心进行。笔试采用闭卷的形式,以客观化试题为主,测试职业行为能力,笔试结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布。

㈤面试或专业测试

主要对应聘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进行考试考核,内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与招聘岗位任职条件确定。

⒈笔试合格人员有资格进入面试。当合格人数多于应招聘人数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面试人数。

笔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前,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岗位需要,参加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由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

⒉成立面试小组。面试小组由5-7人组成,主要负责结构化面谈或专业测试。根据我区实际,暂成立三个面试小组。

⑴教育系统面试小组。成员由教育局领导、人事科、教研室、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根据不同情况,面试可采取试讲或专业测试的形式进行。由教育局向人事局报送面试小组人员名单和考试考核形式及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教育局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人事局可派专人现场督察。

⑵卫生系统面试小组。成员由卫生局领导、人事科、有关业务科室、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面试可采取专业考试、考核的形式进行。由卫生局向人事局报送面试小组人员名单和考试考核形式及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卫生局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人事局可派专人现场督察。

⑶其他事业单位面试小组。除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均由本小组负责。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共同组织实施。

⒊面试或专业测试结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布。

㈥体检

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参加体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带领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内容和标准参照《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体检结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布。

㈦考核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及有关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㈧确定人选

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拟聘用人选,同时填写《和平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报区人事局审批备案(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聘用工作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布。

㈨办理手续

用人单位在公布聘用人选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五、其他问题

㈠下列人员可免试聘用:

⒈根据《天津市和平区引进和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津和党[2003]75号)引进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

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

⒋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

㈡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招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负责人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回避。回避的方法是:被招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关系之一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与自己有上述关系之一的,也应当回避。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取消被招聘人员考试成绩或其招聘结果。

六、工作要求

㈠新进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凡未按照本意见新进的工作人员,区人事局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七、本意见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组织部

天津市和平区人事局

ОО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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