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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侯旭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2]第290号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2]第29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5日工资10666.78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陆佰陆拾陆元柒角捌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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