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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立兴诉太德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2]第691号)仲裁裁决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7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德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立兴诉你单位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加班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14号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3]第1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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