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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28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科学技术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为《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以及《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和平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企申报要求

    和平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推荐、汇总。

    (一)申报范围

    1.2020年认定,2023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0开头);

    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和平区科技局统一报送“2023年高企认定推荐表”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3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需要于受理截止日前反馈附件1《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汇总表》至和平区科技局(采取线上反馈,发送至邮箱hpqkczx04@tj.gov.cn)

    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登录高企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

    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2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一正一副)(纸质材料最后请附签字盖章的附件3《企业诚信承诺书》原件)至和平区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企业请选择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非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企业所有申报材料应保证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和平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3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供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

    第一批:5月8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请在本批次提交);

    第二批:8月24日;

    第三批:11月23日。

    2.受理要求

    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和平区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表,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电话:022-58832971)。

    三、高企迁入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及部分搬迁至我市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和平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区科技局对整体迁入我市高企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对部分搬迁的高企及时汇总,并会同企业材料(提交材料(1)—(3))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电话:022-58832971。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五、关于评审专家

    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

    (一)系统注册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

    (二)专家培训

    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1.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2.市高企认定办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高企支持政策,对于2022年度认定(包括迁入)的高企,仍参照2020年发布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实施方案》标准进行支持。

和平区科技局地址:和平区四平东道79号

           联系人:施洋 022-23196663

附件1.《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zip

附件3.《企业诚信承诺书》.doc

和平区科技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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